專利法  損害賠償及訴訟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9條
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 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

前項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之方法與專利方法 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被告舉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 予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