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損害賠償及訴訟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8條
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 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 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