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損害賠償及訴訟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7-1條
專利權人對進口之物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及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 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海關受理查扣之申請,應即通知申請人;如認符合前項規定而實施查扣時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

被查扣人得提供第二項保證金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海關廢止 查扣,並依有關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申 請,同意其檢視查扣物。

查扣物經申請人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屬侵害專利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 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