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納費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4條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 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 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 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 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