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納費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2條
關於發明專利之各項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繳納申請費。

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 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

第93條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

第94條
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 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 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 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 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

第95條
發明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減免 專利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