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納費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93條
發明專利年費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年費,應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之。

前項專利年費,得一次繳納數年;遇有年費調整時,毋庸補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