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強制授權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7條
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其他重大緊急情況,專利專責機關應依緊急命令或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強制授權所需專利權,並儘速通知專利權 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有強制授權之必要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申請強制授 權:

一、增進公益之非營利實施。

二、發明或新型專利權之實施,將不可避免侵害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 ,且較該在前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權具相當經濟意義之重要技術改良。

三、專利權人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經法院判決或行政院公平 交易委員會處分。

就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強制授權者,以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之情事者為 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以申請人曾以合 理之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者為限。

專利權經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強制授權者,其專利權人得提出合理條 件,請求就申請人之專利權強制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