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申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35條
發明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 內,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 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 申請日。

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案件,不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