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申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34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
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
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
主張優先權。
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
查。
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
序;原申請案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