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申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34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 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 。

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 主張優先權。

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 查。

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 序;原申請案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