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申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5條
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 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 為申請日。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 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 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 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