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專利要件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