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專利要件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23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 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 發明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