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新型專利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18條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更正案之審查,除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外,應為形式審查,並作成處分書送達申請人。

更正,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更正之處分:

一、有第一百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情事者。

二、明顯超出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