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新型專利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15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 告。

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事實,刊載於專利公報。

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並由專利審查 人員具名。

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應就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 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如敘明有非專利權人為商業上之實 施,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新型專利技 術報告。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申請,於新型專利權當然消滅後,仍得為之。

依第一項所為之申請,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