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商標權 ( 106 年 03 月 16 日)
第42條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 正。

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