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商標權 ( 106 年 03 月 16 日)
第40條
申請商標權之質權設定、移轉或消滅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質權人備具 申請書,並依其登記事項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

二、移轉登記者,其質權移轉證明文件。

三、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質權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 文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 證明文件。

申請質權設定登記者,並應於申請書載明該質權擔保之債權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