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商標權 ( 106 年 03 月 16 日)
第38條
申請商標授權登記者,應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 項:

一、商標權人及被授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 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二、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三、商標註冊號數。

四、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

五、授權始日。有終止日者,其終止日。

六、授權使用部分商品或服務者,其類別及名稱。

七、授權使用有指定地區者,其地區名稱。

前項授權登記由被授權人申請者,應檢附授權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授權之 文件;由商標權人申請者,商標專責機關為查核授權之內容,亦得通知檢 附前述授權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商標權人有二以上商標,以註冊指 定之全部商品或服務,授權相同之人於相同地區使用,且授權終止日相同 或皆未約定授權終止日者,得於一授權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

申請商標再授權登記者,準用前三項規定,除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本文規 定之情形外,並應檢附有權為再授權之證明文件。

再授權登記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期間及地區,不得逾原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