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商標權 ( 106 年 03 月 16 日)
第36條
申請分割商標權,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應按分割件數 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

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就分割後之商標,分別發給商標註 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