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罰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