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總則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條
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與中華民國如未共同參加保護商標之國際條約或無互 相保護商標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商標註冊不予受理者, 其商標註冊之申請,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