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申請註冊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1條
於中華民國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國際展覽會上,展出使用申請註冊商標之商 品或服務,自該商品或服務展出日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其申請日以 展出日為準。

前條規定,於主張前項展覽會優先權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