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申請註冊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9條
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 或服務,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商標註冊,以提出前項申請書之日為申請日。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申請商標註冊,應以一申請案一商標之方式為之,並得指定使用於二個以 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前項商品或服務之分類,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