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申請註冊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8條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 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 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