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管理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7條
區內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貨品出區(廠)時,應由區內事業報經海關核准 之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具加工出口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經自行點 驗後放行;放行單由保稅業務人員留存,以備海關及管理處或分處於必要 時查核。

前項放行單,應先報請海關驗印後依號碼順序開具;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 列印者,免予驗印,其號碼序號之使用,應先向海關申請備查,公司存查 聯得以電子媒體儲存備查。

第一項貨品,除依規定須事先報經海關複核文件或查驗者外,如屬須填具 報單申報者,得先憑交易憑證、裝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自行點驗後進出 區(廠)登帳,並按月彙報。

按月彙報案件,應以最後一批貨品進出區日期視同輸出入日期,於次月十 五日前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