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46條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 填申請書,除須經管理處或分處核發簽證者外,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或加封 後放行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銷案; 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 形態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