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45條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送往課稅區陳列、展示或試用,準用第四十條規 定辦理。

前項貨品如係售與或贈與課稅區廠商,且每次攜出之貨品價值未逾廣告品 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免稅限額規定者,得填具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樣品、 廣告品免破壞或經破壞後送往課稅區申請書,依下列規定辦理出區:

一、貨品未經破壞或塗損者,由海關核估貨價後查驗放行,但每月出區金 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且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填具報單, 檢附原出區申請書第二聯,向海關彙總申報。

二、貨品經破壞或塗損至無商業價值後,得免辦報關手續,逕向海關申請 查驗放行,但每日以二次為限,或將二次出區數量彙總為一次出區, 每月出區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與前款出區金額合計不得 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六千元。

前項第二款貨品項目、數量及破壞或塗損認定基準,由管理處會同海關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