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管理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4條
區內事業應指定二名以上具有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及經管理處或分 處、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 書之保稅業務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由海關副知管理 處或分處。

前項保稅業務人員應辦理下列各項業務:

一、保稅貨品進出區(廠)之點驗。

二、各種有關帳冊、報表與文件之編製、核對簽證、造送、登記、整理、 歸檔及保管工作。

三、其他依海關業務需要,應辦理之事項。

區內事業之貿易業,如輸出入之貨品全部進儲區內保稅倉庫者,得委由保 稅倉庫所指定之專人辦理第二項各款業務,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項之保稅業務,海關、管理處或分處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如經發 現未據實記載或辦理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或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