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39條
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加工出口區或其他加工出口區 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 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

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 通關,該添加之保稅原料、物料得予除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