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38條
區內事業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者,應填具接受區外加工申報書,檢附 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說明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物料,向 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後辦理。

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應填具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 自行點驗進區(廠);加工品運出區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 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前項貨品,扣除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百分之三十之勞務加工費,按價差百 分之七十課徵關稅;如具特殊情況,經取具會計師證明文件專案向管理處 或分處申請,由管理處或分處核轉海關者,按加工添加之保稅原、物料及 半成品核實課徵關稅,並得辦理按月彙報,但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預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

第二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