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委託、受託加工與修理、檢驗、測試及展示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33條
專營貿易業之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廠 商加工者,以重整、簡單加工或未經實質轉型者為限。

前項貿易業之保稅貨品出進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 貨品出進廠紀錄卡,並於出區時向海關辦理報關及提供稅款擔保;貨品運 回時,亦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前項出區貨品運回期限及相關規定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其所使 用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