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通關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32條
區內事業間借入、借出或歸還保稅原料、半成品、成品,應於進區(廠) 或出區(廠)五日內,檢送由雙方聯名填具之區內事業借入或借出原料、 半成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

前項貨品,限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逾期未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 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得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將保稅機器、設備借與同區內其他區內 事業使用,並應於機器、設備出(進)廠五日內,由貸與人及借用人雙方 聯名填具區內事業非交易申報書或報單,向海關申報。

前項機器、設備之借用期間不得超過一年,期滿應即歸還。但有特殊情形 ,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延期,其延長期 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歸還者,應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 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