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通關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31條
區內事業之貨品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應由買賣雙方 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

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 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視同進出口日期。

第一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並於報單上註明原報單號碼,檢附裝箱單 及原報單影本,於出區後一年內,向海關申請核辦後退貨進廠登帳; 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機關。

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