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通關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30條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其他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 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 範圍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以完稅方式申報 。

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申報,辦理退貨出區手續。

前二項貨品,得準用第七條規定之方式,於次月十五日前辦理按月彙報; 其以完稅方式申報者,準用前條內銷課稅區之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 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