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依本辦法管理之保稅貨品,包含下列貨品:
一、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
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燃料、物料、半製品、樣品、實驗用動植物
及供貿易、倉儲轉運用貨品。
二、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課稅區廠商售與之貨品,並須辦理沖退或
減免進口稅捐、貨物稅或營業稅者。但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不在此
限。
三、自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
區、加工出口區(含同一加工出口區)或其他保稅範圍免稅輸入之視
同進出口貨品。
四、專案進口大陸物品。
五、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半成品或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