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通關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25條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於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者,得開具放行單自行點驗 出區(廠)。

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得填具攜帶區內事業貨 品出口申請書,自行點驗出區(廠),但應於出區後一個月內,檢附出口 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結案;逾期未辦理結案者,應於結案 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形態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