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貨品通關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24條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在加工出口區內通關者,應將貨品存放海關核准 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附裝箱單、下貨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海關辦理報關。但貨品以整裝貨櫃裝運輸出者,得逕存放於區內事業 場所。

前項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由海關派員押運或監視裝入保稅卡車、貨箱或 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 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明後,以出口貨載運單或出口貨櫃清 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但由與加工出口區鄰接之港埠、機場輸出者,免 辦加封或押運手續。

前二項貨品,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 出管理辦法規定免辦簽證限額(以下簡稱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經 海關在辦公室或指定地點驗放後,以掛號包裹方式直接郵寄出口;或加封 後,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攜帶出區,送交出口地海關簽收交運出口 。但在運送途中遺失者,依關稅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