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帳務管理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5條
區內事業應於盤存後三個月內,根據盤存清冊,編製保稅原料、機器、設 備、轉運用貨品之盤存統計表及保稅結算報告表,檢附在製品、半成品、 成品盤存數折合原料分析表、出口及內銷成品折合原料分析表送請海關審 核。

前項報表經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辦理盤存之會計師簽證,並於盤存日 起三個月內完成簽證送交海關,海關得免予審查。

前二項送審或送交海關之期限,如有特殊原因,經申請海關核准者,得延 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區內事業機器設備如無盤盈、盤虧者,得免編製機器設備盤存統計表及保 稅結算報告表。

第一項及第二項委由會計師辦理盤存並簽證之盤存清冊及在製品、半成品 、成品盤存數折合原料分析表、出口、內銷成品折合原料分析表,得經海 關核准以電子媒體錄製送交海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