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帳務管理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4條
區內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帳冊及報表之編製均使用電腦, 且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者,如因產能所需,致生產線無法 中斷,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不停工盤存或假日盤存 。

經海關核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區內事業,其生產線上之保稅貨品得免編製 貨品盤存卡,但應提供有關生產線上保稅貨品相關表報,供稽核關員即時 查核。

海關派員會同盤存時,發現以不停工方式無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時,得令 其停工接受盤存,或另訂日期令停工重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