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保稅帳務管理 (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11條
區內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報表,除事先報經海關核可者外,應依 照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並於年度盤點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 ,保存三年。

前項帳冊、報表及有關之憑證,區內事業得於盤點結束後報經海關核准, 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按序攝錄後依規定 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燬。但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單證 及有關文件,區內事業應負責提供。

海關、管理處或分處因監管或稽核需要,除得查閱保稅帳冊、報表外,並 得派員持憑公文查閱其他帳冊、報表及憑證,區內事業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