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應於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六個 月內,向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建築許可,於領有建造執照後,動 工興建,並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管理 處或分處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