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總則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8條
公民營事業應於接獲核准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通知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與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 申請登記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 處核准,得延展三十日。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