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總則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7條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如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約 金,由土地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於完成簽約後,將所繳土地預約金,無息 發還;如逾簽約期限未完成簽約手續者,其所繳交土地預約金,解繳國庫 ,不予發還。

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如未經核准,所繳交之土地預 約金,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