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總則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6條
管理處或分處為辦理第四條之審查及租售價格之審定,得設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由土地所在區管理處處長或分處 分處長為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管理處或分處相關單位主管及 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