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總則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5條
公民營事業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其租售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 限。

公民營事業於建築物未完成興建前辦理租售業務者,應先經管理處或分處 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