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總則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應提出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相關文 件,向管理處或分處申請核准,始得興建。

前項投資興建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總說明:包括整體工作計畫。

二、投資興建地點及範圍。

三、財務計畫:包括資金籌措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投資效益、資 金償還計畫、風險管理、各項開發費用及開發成本之預估。

四、興建計畫:包括合理建築成本規劃、建築物設計與空間規劃構想圖、 環境與景觀規劃、土地建物配置與規劃、開發執行進度、開發工程規 劃及施工監造計畫。

五、營運計畫:包括招商計畫、建物租售管理計畫、未出租或未出售建物 管理計畫。

六、租售方式:建築物租售比例及意願、預估租售價格及訂定基準。

第一項所定相關文件,公民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指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 財務報表、從事相關工作之實績、組成說明、執行計畫之人員組織及其他 相關文件;公民營事業為財團法人者,指從事相關工作之實績、執行計畫 之人員組織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經核准之投資興建計畫書,如有變更,應送管理處或分處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