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總則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3條
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得由公民營事業自行申請投資興建或由土地所在區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公開徵求公民營事業投資興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