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總則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其營業項目具有辦公室、廠房 、大型商用不動產之開發租售或其相關業務,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上之公司,或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