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 ( 97 年 07 月 16 日)
第11條
自行申請投資興建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之公民營事業,應於建築物興建完 成後,依投資興建計畫書所載租售價格辦理租售;其租售價格如超出原訂 租售價格時,應報請管理處或分處重新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