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社區土地開發興建 ( 99 年 12 月 28 日)
第8條
經甄選小組評選為最優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在甄選須知規定時間內與管理 處或分處完成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契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約者 ,視為放棄權利,依前條規定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押標金於簽約後, 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辦理;其繳納額度為一定金額或投資金額之一定比例,由管理處或分處於 甄選文件中規定。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