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社區土地開發興建 ( 99 年 12 月 28 日)
第3條
社區土地之開發,應配合加工出口區發展之需要,依加工出口區設置計畫 、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或分處 擬具開發興建計畫報經濟部備查。

前項開發興建計畫包括開發興建目標、預定開發興建地區範圍、開發興建 方式、開發進度、財務分析及預期效益。

第一項依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開發興建時,土地開發利用應依其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第4條
前條經備查之開發興建計畫由管理處或分處開發興建時,其細部開發興建 計畫由管理處或分處自行核定。

第5條
依第三條核定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開發投資 興建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評選開發投資興建人,並將甄選文件公告。

前項甄選文件包括甄選須知、評選要點及合約書草案。

第一項民間開發投資興建人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財團法人為限。

第6條
管理處或分處辦理開發投資興建人甄選時應成立甄選小組。

前項甄選小組應設置成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所在區管理處處長或分處分處 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管理處或分處相關單位主管、外聘之 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7條
參與公開甄選者,除須檢附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開發投資興建人資格文件 外,並應檢附投資興建計畫書及繳納押標金。

前項投資興建計畫書,其內容包括:

一、投資計畫總說明:包括整體工作計畫。

二、投資興建地點及範圍。

三、財務計畫:包括資金籌措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投資效益、資 金償還計畫、風險管理、各項費用及開發成本之預估。

四、興建計畫:包括合理建築成本規劃、建築物設計與空間規劃構想圖、 環境與景觀規劃、土地建築物配置與規劃、開發執行進度、開發工程 規劃及施工監造計畫。

五、營運計畫:包括招商計畫、建築物出租管理計畫、建築物租金。

六、公司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過去從事相關工作之實績、民營 事業組成說明、執行計畫之人員組織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一項押標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辦 理。

第8條
經甄選小組評選為最優開發投資興建人,應在甄選須知規定時間內與管理 處或分處完成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契約,並繳納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約者 ,視為放棄權利,依前條規定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押標金於簽約後, 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辦理;其繳納額度為一定金額或投資金額之一定比例,由管理處或分處於 甄選文件中規定。

前項履約保證金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無息發還。